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消小,3,2019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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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鴻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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