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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小字第9號
原 告 游美雪
被 告 三零三論小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原告本件以「三零三論小物」為被告起訴請求,惟「三零三論小物」並非自然人,經本庭調查後亦查無其商業登記,亦無從認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難認有當事人能力;
而因原告主張「三零三論小物」之地址設有名稱為「飛天貓代購商行」、負責人為「張淑慧」之獨資商號,經本庭限期命原告確定欲起訴之對象,原告迄今仍未回復,無從認原告係以該獨資商號為起訴對象;
是因原告起訴之「三零三論小物」無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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