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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陳美華
一、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鄭文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1,395 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0,895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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