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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9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翠霞
送達代收人 葉淑鈴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許麗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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