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1151,2019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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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5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張心薇即張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10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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