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12,201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號
原 告 袁千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寶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寶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