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1222,2019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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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222號
原 告 林微晨
被 告 陳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1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以「陳鴻生」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張(下稱系爭本票),金額共計20萬元。

因屆期經原告提示請求被告付款,而均未獲支付,故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等語(見南簡卷第51頁)。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系爭本票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144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為證(見南簡補卷第19- 2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卷宗,審認被告於該案自承於106 年間以「陳鴻生」名義向原告訂購貨品,因積欠貨款約20萬元未清償,故簽發系爭本票交付原告,以為分期清償等情無誤。

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之利息。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1條、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系爭本票既為被告所簽立,是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0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2,100 元(即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併予確定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
│編號│票據號碼│ 票載發票日 │  到  期  日  │ 票面金額 │
│    │        │            │(利息起算日)│(新臺幣)│
├──┼────┼──────┼───────┼─────┤
│1   │CH348256│107年1月1日 │107年2月28日  │  2萬元   │
├──┼────┼──────┼───────┼─────┤
│2   │CH348257│107年1月1日 │107年3月31日  │  2萬元   │
├──┼────┼──────┼───────┼─────┤
│3   │CH348258│107年1月1日 │107年4月30日  │  2萬元   │
├──┼────┼──────┼───────┼─────┤
│4   │CH348259│107年1月1日 │107年5月30日  │  2萬元   │
├──┼────┼──────┼───────┼─────┤
│5   │CH348260│107年1月1日 │107年6月30日  │  2萬元   │
├──┼────┼──────┼───────┼─────┤
│6   │CH348261│107年1月1日 │107年7月30日  │  2萬元   │
├──┼────┼──────┼───────┼─────┤
│7   │CH348262│107年1月1日 │107年8月30日  │  2萬元   │
├──┼────┼──────┼───────┼─────┤
│8   │CH348263│107年1月1日 │107年9月30日  │  2萬元   │
├──┼────┼──────┼───────┼─────┤
│9   │CH348264│107年1月1日 │107年10月30日 │  2萬元   │
├──┼────┼──────┼───────┼─────┤
│10  │CH348265│107年1月1日 │107年11月30日 │  2萬元   │
├──┴────┴──────┴───────┴─────┤
│                                           合計:2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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