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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226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被 告 吳佩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信用卡使用,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欠新臺幣(下同)117,223 元,及其中114,998 元自民國93年11月2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 個月以150 元計、第2 個月以300 元計、第3 至6 個月按月計600 元之違約金,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嗣安泰銀行於94年10月1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7,223 元,及其中114,998 元自93年11月2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 個月以150 元計、第2 個月以300 元計、第3 至6 個月按月計600 元之違約金,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並經裁定准予更生,另經司法事務官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被告均有依約履行,但原告之本件信用卡消費款並未依法陳報債權,故不在更生方案之內,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73條規定,應視為消滅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第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參照消債條例第69條之立法理由:「更生程序終結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第70條所定非更生方案效力所及之有擔保或有優先權債權人;
第73條但書所定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債權;
第56條、第65條、第76條所定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等),債權人之債權如未申報,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前,因受更生方案之拘束,而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時,則生失權之效果;
如已申報,未經依第36條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即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以該債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或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或生失權之效果,或為既判力效力所及,法院均應予駁回。」
。
㈡、查被告前向本院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經本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29 號裁定自103 年1 月10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公告被告之債權人應向本院申報債權,然原告並未申報債權,本院乃於103 年10月31日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被告已開始分期清償,現仍履行中等情,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是被告之更生方案既經本院裁定認可並經確定,依消債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更生程序即屬終結。
而原告並未於更生程序中向本院申報債權,復未舉證證明有消債條例第73條但書所定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債權,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信用卡債權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前,因受更生方案之拘束,應認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是原告以未申報之信用卡債權為訴訟標的而提起之本件訴訟,即應認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予駁回。
㈢、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7,223 元,及其中114,998 元自93年11月2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 個月以150 元計、第2 個月以300 元計、第3至6 個月按月計600 元之違約金,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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