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1282,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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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28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張月瑜
被 告 吳函靜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宇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宇利與被告吳函靜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十四分之三),於民國一O七年十月四日以贈與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吳函靜應將前項土地於民國一O七年十月四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吳宇利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45,047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經鈞院核發101年度司執字第120632號債權憑證,被告吳宇利迄今未清償債務。

而查被告吳宇利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3,重測前為康樂段730-2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女即被告吳函靜,致原告無法就系爭土地強制執行,有害及原告之債權。

為此,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二人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吳函靜塗銷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㈡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被告吳宇利積欠原告債務、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吳函靜等情均不爭執,對於原告請求並無意見。

被告吳宇利目前仍無法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20632號債權憑證、被告吳宇利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為證(調字卷第13頁、第61-65頁、本院卷第77-81頁),核與其所述相符,且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吳宇利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無所得及財產資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7-29頁),又被告二人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及請求表示不爭執,是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係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

由於債務人之全部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倘債務人財產已不足清償一切債務,而竟將財產贈與他人,對於普通債權人,即難謂無詐害行為,債權人本得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依法行使撤銷權。

準此,本件原告為被告吳宇利之債權人,被告吳宇利之全部財產應為全體債權人(包括原告)之總擔保,惟被告吳宇利將其所有之系爭土地,基於贈與原因之無償方式,將之移轉登記為其女即被告吳函靜所有,核其行為顯然已積極減少自己之財產,致使原告之債權有不能獲得清償之結果,而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甚明。

則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前段規定,訴請撤銷被告二人間所為系爭土地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吳函靜塗銷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二人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吳函靜將系爭土地於107年10月4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於108年12月20日具狀表示欲追加撤銷其他不動產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之部分,因本件已於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追加之請求,礙難准許,附此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75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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