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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77號
原 告 陳慶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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