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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2號
原 告 郭正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曾國展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曾國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4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9,9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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