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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逸群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國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國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430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
本件已定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下午2時45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取消庭期並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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