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呂陳紫貴等人(詳附件編號3-9),應就被繼承人陳老生
- 二、被告李麗美等人(詳附件編號10-50及73-76),應就被繼
- 三、被告蔡博文等人(詳附件編號66-72),應就被繼承人陳瓊花
- 四、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
-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繼承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 二、除被告呂陳紫貴、陳美利、陳明川、陳政儀、鍾文浩、鍾文
-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
- 二、被告方面:
- 三、本院之判斷:
-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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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428號
原 告 賴冠傑
訴訟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楊家瑋律師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陳弘霖等人(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呂陳紫貴等人(詳附件編號3-9),應就被繼承人陳老生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
二、被告李麗美等人(詳附件編號10-50及73-76),應就被繼承人陳福才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
三、被告蔡博文等人(詳附件編號66-72),應就被繼承人陳瓊花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45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
四、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所示:㈠編號甲部分面積640.42平方公尺,分配給原告賴冠傑及被告陳弘霖、陳弘龍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㈡編號乙部分面積1921.25平方公尺,分配給被告呂陳紫貴等人(詳附件編號3-9)公同共有。
㈢編號丙部分面積1921.25平方公尺,分配給李麗美等人(詳附件編號10-50及73-76)公同共有。
㈣編號丁部分面積1280.83平方公尺,分配給被告陳慶財。
㈤編號戊部分面積213.47平方公尺,分配給被告王俊傑、王俊義、王壽男及王慧娟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㈥編號己部分面積341.56平方公尺,分配給被告陳森川。
㈦編號庚部分面積1366.22平方公尺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被告陳盈瑞、陳昭蓉、蔡博文等人(詳附件編號66-72)、陳阿罔、吳陳春治、陳銘泉、陳銘清、陳廷峯、陳明信及陳俊吉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繼承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林勝三於109年9月18日死亡,其之繼承人為被告林照宏,業經原告具狀聲明由林照宏承受林勝三之訴訟,並由本院送達於林照宏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林勝三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可稽(見南簡卷第429-437頁)。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除被告呂陳紫貴、陳美利、陳明川、陳政儀、鍾文浩、鍾文修、郭俊廷、郭文宗、郭玉眞、郭坤榮、陳慶財及王俊傑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權利範圍各如附表所載。
又系爭土地業經公告為臺南市南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綠9」綠地,屬公共設施用地,目前僅東邊臨路,現出租予訴外人作為養殖漁塭使用,有鐵皮屋及養殖設備等地上物,使用上並非不能分割,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協議分割,故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規定,起訴請求裁判合併分割。
參酌共有人對於分配位置之意見,為避免土地過於細分,應採部分原物分割、部分變價分割為宜,並依分割後各共有人持分面積比例換算東邊臨路寬度,依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下稱原告之分割方案),將部分土地分配予部分共有人(如附圖編號甲、乙、丙、丁、戊、己部分),並將部分土地變價分配價金予部分共有人(如附圖編號庚部分),較為公平、妥適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者:⑴陳弘霖及陳弘龍、⑵鍾文修、鍾文浩、郭俊廷、郭文宗、郭玉眞及郭坤榮(即陳福才之繼承人)、⑶陳慶財、⑷王俊傑、王俊義、王壽男及王慧娟等人(見南簡卷第384、480頁)。
㈡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者:呂陳紫貴、陳美利、陳明川及陳政儀(即陳老生之繼承人)等人,陳稱其等與陳福才之繼承人有親戚關係,其等之土地要相連在一起等語(見南簡卷第357、480頁)。
㈢其餘被告均未到場,亦未具狀表示意見。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又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權利範圍各如附表所載,有土地登記資料可稽(見南卷第39-63頁)。
又系爭土地業經公告為臺南市南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綠9」綠地,屬公共設施用地,目前僅東邊臨路可對外通行,現出租予訴外人作為養殖漁塭使用,土地上養殖設備及鐵皮建物等情,業據原告陳報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現況照片及土地租賃契約書供參(見南簡卷第275、277-285、305-311頁);
並經本院會同兩造及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地政人員現場履勘測量,製作勘驗筆錄及地上物複丈成果圖(見南簡卷第287-303、313-315頁),可資認定。
是系爭土地於法令上及使用目的上,應無不能分割之限制,共有人間亦未訂有不分割契約,則原告本於共有人之地位請求合併分割,依法自屬有據。
㈢次按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定有明文。
而不動產之分割為處分行為,故倘共有人之一死亡,其繼承人應先辦妥繼承登記,始得為共有物之分割,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70年1月20日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意旨參照)。
查原共有人陳老生、陳福才及陳瓊花均已死亡,繼承人迄今仍未就其等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復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明。
是原告併請求陳老生之繼承人呂陳紫貴等人(即附件編號3-9)、陳福才之繼承人李麗美等人(即附件編號10-50及73-76),及陳瓊花之繼承人蔡博文等人(即附件編號66-72),各應就陳老生、陳福才及陳瓊花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亦應准許。
㈣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⑵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為裁判分割前,應顧及公平、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為綜合判斷。
㈤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通行及使用現況,暨多數共有人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陳弘霖、陳弘龍、鍾文修等陳福才之繼承人、陳慶財、王俊傑、王俊義、王壽男及王慧娟等人);
另呂陳紫貴、陳美利、陳明川及陳政儀(即陳老生之部分繼承人)等雖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但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且其等陳稱欲與陳福才之繼承人分配土地相連之情,依原告之方案分割亦無違其等意願等情事,堪認原告所提出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應為可採。
故依此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方法係考量全體共有人利益,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為可採,被告既為共有人之一,亦同受其利,故應由兩造各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合理,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件:被告明細表
編號1.陳弘霖 住臺南市○區○○路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陳弘龍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呂陳紫貴 (即陳老生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1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陳東岳 (即陳老生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薛陳秀珍 (即陳老生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陳美利 (即陳老生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編號4.5.訴訟代理人)
7.陳明川 (即陳老生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8.陳政儀 (即陳老生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9.胡瑋仁 (即陳老生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街00號四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0.李麗美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1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1.李麗英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2.李麗卿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3.李興昌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4.李麗秀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5.李麗娥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6.陳林秋女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7.蔣林鶯梅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花蓮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8.陳林菊美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9.陳進成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編號21.訴訟代理人)
20.陳柏豪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1.陳泰佑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十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2.林勝勇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段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3.略
24.林勝吉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5.陳麗青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6.林如意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7.林柏佑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8.林震洲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9.林宏洲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路00號5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0.林和洲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2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1.林建榮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2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2.鍾文浩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3.鍾文峰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4.鍾文修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編號33.42.訴訟代理人)
35.邱然然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6.郭俊廷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編號35.38.訴訟代理人)
37.郭俊宏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8.郭芷萱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9.郭素芬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0.郭文慶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1.郭文宗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編號39.40.訴訟代理人)
42.郭玉鳳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3.陳聖欽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4.陳怡伶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5.陳昱銓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6.陳聰玄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7.郭玉眞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8.郭坤榮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9.林秋月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0.林勝雄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1.陳盈瑞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2.陳昭蓉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3.陳慶財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4.陳森川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5.陳阿罔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6.吳陳春治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7.陳銘泉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8.陳銘清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9.陳廷峯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0.陳明信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1.陳俊吉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2.王俊傑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編號63.64.65.訴訟代理人)
63.王俊義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4.王壽男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5.王慧娟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18樓之1
居雲林縣○○鎮○○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6.蔡博文 (即陳瓊花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7.蔡博仁 (即陳瓊花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8.蔡博生 (即陳瓊花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9.蔡博州 (即陳瓊花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70.曾蔡淑芳 (即陳瓊花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71.蔡振隆 (即陳瓊花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72.蔡淑珍 (即陳瓊花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73.陳山村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74.陳聖元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75.鍾成貴 (即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76.林照宏 (即林勝三之承受訴訟人、陳福才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附表:共有人應有部分明細表
共 有 人 姓 名 454 地號 455地號 456 地號 陳老生之繼承人 3/12 3/12 3/12 陳福才之繼承人 3/12 3/12 3/12 陳盈瑞 2/60 2/60 2/60 陳昭蓉 1/60 1/60 1/60 陳慶財 1/6 1/6 1/6 陳森川 1/36+1/60 1/36+1/60 1/36 +1/60 陳瓊花之繼承人 1/36 1/36 1/36 陳阿罔 1/36 1/36 1/36 吳陳春治 1/36 1/36 1/36 陳銘泉 1/144 1/144 1/144 陳銘清 1/144 1/144 1/144 陳廷峯 1/144 1/144 1/144 陳明信 1/144 1/144 1/144 陳俊吉 1/60 1/60 1/60 陳弘霖 939/24000 783/24000 8817/240000 陳弘龍 1/24 1/24 1/24 王俊傑 1/144 1/144 1/144 王俊義 1/144 1/144 1/144 王壽男 1/144 1/144 1/144 王慧娟 1/144 1/144 1/144 賴冠傑 61/24000 217/24000 1183/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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