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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吳佳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程學奕間因本院108 年度南簡字第14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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