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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60號
原 告 劉家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壁鈞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狀所列被告李壁鈞、李瑞鏗於起訴前已死亡,當事人能力有欠缺,原告起訴狀原所列上開二被告屬不合法,原告雖另於108年11月11日另提出更正準備(二)狀另列李壁鈞、李瑞鏗之繼承人等為被告,惟上開書狀無任何起訴具體事實理由,於法不合,原告如不對已死亡之被告起訴,應具狀撤回,並提出目前確定欲起訴之被告姓名、住所及列明訴之聲明、具體事實理由之書狀,併按正確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由本院送達其他被告就原告起訴內容提出答辯。
三、補正最新之準備書狀載明正確之被告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並按正確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一)提出李洸銘、李景文、李玟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姓名、住址資料,並查明是否要再追加其他人為被
告?請確認追加被告何人?並應列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址
,提出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
提出準書狀繕本到院。
(二)準備書狀併應補正現正確之被告姓名及地址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應查明所訴請分割土地及建物現登記共有人,已
死亡之共有人李壁鈞、李瑞鏗之應有部分是否已經其等繼
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完畢?如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應一併訴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始得處分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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