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60號
原 告 劉家彰
被 告 李焙棋即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建賢(兼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坤益即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啓弘即李景雄之承受訴訟人即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家豪即李景雄之承受訴訟人即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景適即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幸珍即李壁鈞之繼承人
李威震即李瑞鏗之繼承人
李乾暉即李瑞鏗之繼承人
李碩冠
李信佑
李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李啟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啓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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