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1484,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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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
原 告 鄭阿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鳴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廣鳴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本件本院已定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下午2時40分許,於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原定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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