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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503號
原 告 許玉玲
訴訟代理人 王伯群 指定送達:臺南郵政916號信箱
被 告 陳慧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復於108年11月12日函催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前開裁定及函文均已於108年10月8日、108年11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惟迄今並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補卷第37至41頁)。
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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