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525號
原 告 呂美娜
呂美娟
呂國聰
呂國賓
呂國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勳利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各別給付新臺幣(下同)27萬9,95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故原告各別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萬9,958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各別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每人尚應補繳2,480元【計算式:2,980元-500元=2,480元】(即原告5人分別徵收2,480元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