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金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李金村(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清富、陳金良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