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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文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程文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338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本院已訂本件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下午2 時2 分許,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未繳則取消庭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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