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209,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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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09號
原 告 許宸農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杜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於108 年2 月26日合法送達被告臺南市○○區○○○路00號地址,由受僱人收受,已合法送達。

於上開期日被告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三、請被告務必注意本次庭期,勿再遲延或未到庭。就本案若有答辯,請於庭期前具狀到院,並檢附證據影本及提出繕本,切勿開庭時庭呈,若有不及,亦請先傳真到院。

四、指定民國108 年4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不另發開庭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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