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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陳智敏
被 告 郭誠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371、1456號刑事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附民字第29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損失財物」欄所示之物品,致原告受有財物損害共計57,000元。
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上開損害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7,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371、1456號刑事案件卷宗資料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其遭竊取物品之損害57,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於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乃促使本院為前揭之職權宣告,原告假執行之請求本院自無庸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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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 間 │ 地點 │ 竊取方式 │ 損 失 財 物 │
│號│ │ │ │ (新臺幣) │
├─┼──────┼───────┼────────┼───────────┤
│1 │107年8月3日 │臺南市東區崇 │翻越資源回收場之│1.遭竊物:紅銅40公斤( │
│ │上午5時26分 │明24街39號「上│圍牆,竊取紅銅後│ 每公斤155元) │
│ │ │展資源回收場」│離去 │2.價值總計:6,200元 │
│ │ │ │ │ 【計算式:40公斤×155│
│ │ │ │ │ 元/公斤=6,200元】 │
├─┼──────┼───────┼────────┼───────────┤
│2 │107年8月7日 │臺南市東區崇 │翻越資源回收場之│1.遭竊物:紅銅30公斤( │
│ │上午5時52分 │明24街39號「上│圍牆,竊取紅銅後│ 每公斤155元) │
│ │ │展資源回收場」│離去 │2.價值總計:4,650元 │
│ │ │ │ │ 【計算式:30公斤×155│
│ │ │ │ │ 元/公斤=4,650元】 │
├─┼──────┼───────┼────────┼───────────┤
│3 │107年8月11日│臺南市東區崇 │ 翻越資源回收場 │1.遭竊物:紅銅50公斤( │
│ │上午5時22分 │明24街39號「上│ 圍牆,竊取紅銅 │ 每公斤155元)、青銅 │
│ │ │展資源回收場」│ 離去 │ 40公斤(每公斤105元)│
│ │ │ │ │2.價值總計:11,950元 │
│ │ │ │ │ 【計算式:(50公斤×15│
│ │ │ │ │ 5元/公斤)+(40公斤× │
│ │ │ │ │ 105元/公斤)=11,950元│
│ │ │ │ │ 】 │
├─┼──────┼───────┼────────┼───────────┤
│4 │107年9月2日 │臺南市安平區光│翻越資源回收廠之│1.遭竊物:監視器主機1 │
│ │下午4時29分 │州路與光州七街│圍牆,以回收場內│ 台(價值:12,000元)、│
│ │ │口資源回收場 │之手砂輪機破壞二│ 10元硬幣1,900元、1元│
│ │ │ │樓辦公室門鎖,竊│ 硬幣300元、電線3袋( │
│ │ │ │取監視器主機1台 │ 約20,000元) │
│ │ │ │、現金2,200元及 │2.價值總計:34,200元 │
│ │ │ │電線3袋 │ 【計算式:12,000元+1,│
│ │ │ │ │ 900元+300元+20,000 │
│ │ │ │ │ 元】 │
├─┴──────┴───────┴────────┴───────────┤
│價值合計:5,700元 │
│【計算式:6,200元+4,650元+11,950元+34,200元=57,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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