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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強
陳倩如
被 告 陳阿敏
許燕山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雪娥
被 告 許珍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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