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4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送達代收人 李仁傑
訴訟代理人 姜雀懸
被 告 吳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及其中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止」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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