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25,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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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徐許菜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即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依法提出異議,乃以該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調解之聲請。
嗣兩造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及第419條第4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9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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