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266,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66號
原 告 方楊玉美


一、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記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辰記公司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5,000元,應繳裁判費119,184 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18,684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