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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0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峯宗 住臺南市○○區○○里00鄰○○○村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簡伸霖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庭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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