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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凃群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凃群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33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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