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330,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凃群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凃群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33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