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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余羿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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