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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88號
原 告 鄭英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勝利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於訴訟中具狀追加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8,100元(即民國108年房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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