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400,2019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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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子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彤怜
蔡亞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上訴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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