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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90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翁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以108 年度南簡字第490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5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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