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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5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趙士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富正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瑞輝工程有限公司、黃林娟、陳國龍及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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