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益毅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0,1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4,3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