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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吳永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一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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