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625,2021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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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22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3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4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5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6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7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8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9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30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31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天一即黃聰亮


吳洛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焦逸婕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30、631、6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77,500元、400,000元、250,000元、447,500元、477,100元、477,500元、470,000元、440,000元、447,500元、440,000元、48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共計新臺幣77,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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