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648,2019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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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成長
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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