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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701號
原 告 黃薏華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被 告 范楚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 年3 、4 月間,以新臺幣(下同)16萬5,900元,向被告購買貝葉經及尼泊爾麒麟菩提1批(下稱系爭物品),雙方約定被告收受價金後,於2 週內,將系爭物品親自送至原告於臺南市新營區住處;
嗣原告於106 年5 月9 日匯款16萬5,900 元至被告於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龜山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號帳戶(確實帳號詳卷),惟被告卻未依約交付系爭物品。
茲因被告給付遲延,且經原告催告,仍不履行。
為此,爰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萬5,900 元,如本院認兩造間訂立之契約者,並非買賣契約而係委任契約,原告則主張終止兩造間之委任契約,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萬5,900 元;
又因被告與原告利用即時通訊軟體微信(WeChat)對話時,曾與原告約定如原告於107 年1 月25日以前,未收到物品,即退還款項(下稱系爭約定),併依系爭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6萬5,900 元。
另就被告應給付之前揭16萬5,900 元,並請求被告附加給付民法第259條第2款所定之利息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5,900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㈠兩造為佛教文物同好,因伊告知原告有一大陸地區賣家欲將收藏之貝葉經整批出賣,伊有意願購買,惟不能整批購買,仍再洽談之中,原告聽聞後,即主動陳稱欲委託伊一同購買,同一期間,伊亦順便於大陸地區尋購麒麟菩提手珠,原告得知後,亦稱欲一同購買,惟原告並未指定購買何處所產之麒麟菩提。
嗣伊與貝葉經之賣家談妥以後,曾要求原告書立契約,以免日後爭議,惟原告陳稱毋須如此麻煩且信任伊,以口頭委任即可予伊,嗣並匯款予伊。
詎於等待該貝葉經賣家將貝葉經寄出期間,該貝葉經賣家突然告以寄送遭遇困難,必須延期寄送,伊便將麒麟菩提先寄送予原告,惟原告收受麒麟菩提以後,即稱該麒麟菩提並非其指定之尼泊爾所產麒麟菩提而將之退還予伊,並稱不欲購買貝葉經及麒麟菩提,要求將款項退還;
最後,雙方約定由伊多給付一本貝葉經,作為遲延之賠償,並由伊退還麒麟菩提之款項。
㈡伊從未向原告陳稱持有貝葉經與麒麟菩提,兩造間訂立之契約,乃委任契約而非買賣契約,契約之內容僅係原告委託伊找尋大陸地區之賣家,一同向賣家購買貝葉經與麒麟菩提,僅約定伊收到物品後,再將物品交付原告,從未約定原告何時收到物品。
況且,如伊持有貝葉經與麒麟菩提,原告為何不與伊約定當面交付並購買,足見兩造間訂立之契約,並非買賣契約等語。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兩造間訂立之契約,究係買賣契約或委任契約?1.本件原告主張其於106 年3 、4 月間,以16萬5,900 元,向被告購買系爭物品,雙方約定被告收受價金後,於2 週內,將系爭物品親自送至原告於臺南市新營區住處之事實,雖據其提出兩造利用即時通訊軟體微信(WeChat)對話之對話內容1 份(下稱系爭對話內容)為證(參見本院108 年度南簡字第701 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225 頁至第365 頁),惟為被告所否認,抗辯:伊從未向原告陳稱持有貝葉經與麒麟菩提,兩造間訂立之契約,乃委任契約而非買賣契約,契約之內容僅係原告委託伊找尋大陸地區之賣家,一同向賣家購買貝葉經與麒麟菩提,僅約定伊收到物品後,再將物品交付原告,從未約定原告何時收到物品。
況且,如伊持有貝葉經與麒麟菩提,原告為何不與伊約定當面交付並購買,足見兩造間訂立之契約,並非買賣契約等語。
經查:⑴觀諸原告提出之系爭對話內容,其內並未明確記載原告係向原告購買系爭物品;
又被告雖於107 年2 月20日傳送如附表編號8 所示對話內容中所載之訊息,惟觀之系爭對話內容(參見本院卷第225 頁至第163 頁),可知兩造間不時相互問候,彼此間應有相當之交情;
衡之一般人與有交情之友人間,利用即時通訊軟體相互傳送訊息時,用語未必嚴謹,且被告如係受原告委託向他人購買系爭物品,亦非無因用語不嚴謹而傳送如附表編號8所示對話內容中所載訊息予原告之可能,自不能僅因被告於107 年8 月20日傳送如附表編號8 所示對話內容中所載之訊息,即謂兩造間訂立之契約應係買賣契約,而非原告委託被告向他人購買之委託契約。
⑵被告於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1項規定,依職權訊問時,陳稱:伊經由數個網路平台,如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或雅虎(Yahoo )拍賣網站,找尋貝葉經,嗣見到原告之網頁上刊登如欲購買,可與之聯絡;
嗣原告與伊聯絡,伊詢問原告一本為多少元,原告稱5 至6 萬1 本,伊向原告陳稱該價格較高,並提及在大陸地區有貝葉經,邀同原告合購,原告同時委託伊向他人購買108 顆麒麟菩提,嗣原告匯款予伊,伊向原告陳稱儘速處理,兩造間應係委任契約,係原告委託伊購買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18 頁至第219 頁)。
陳述原告委託其購買,兩造間訂立之契約為委任契約等情,核與其所辯之情節相符,與原告前揭部分之主張,則有未合。
⑶參以如原告係向被告購買系爭物品,大可與被告約定於被告交付系爭物品之同時,給付價金予被告,縱令被告要求給付定金,衡情亦僅須給付相當於部分價金之款項,實無於尚未見到系爭物品以前,即將相當於全部價金之款項全數匯予被告之理。
並酌以觀諸系爭對話內容中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對話內容,可知原告曾要求被告拍攝取得之麒麟菩提,供其觀覽,以利其確認是否為尼泊爾所產,如原告僅係單純向被告購買尼泊爾所產之麒麟菩提,而非委託被告向他人購買,又何有要求被告先將取得之麒麟菩提,供其觀覽、確認之必要?⑷綜上所述諸情參互以析,足見原告前揭部分之主張,尚不足採,應以被告前揭部分之辯解為可採。
3.從而,原告主張兩造間訂立之契約,係買賣契約等語,不足採信;
被告所辯兩造間訂立之契約為委任契約,尚堪信為實在。
㈡兩造間是否曾為系爭約定?若是,兩造為系爭約定以後,是否又另為約定?1.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利用即時通訊軟體微信(WeChat)對話時,曾與原告為系爭約定之事實,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此外,復有載有如附表編號6 、編號7 所示對話內容之系爭對話內容1 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225 頁至第365 頁),原告前揭部分之主張,應堪信為真正。
2.被告抗辯:最後,雙方約定由被告多給付一本貝葉經,作為遲延之賠償,並由伊退還麒麟菩提之款項等語,惟為原告所否認,主張:否認原告於系爭約定後,另與被告為約定等語。
查,觀之系爭對話內容中如附表編號9 、編號10所示對話內容,可知原告曾於107 年3 月5 日傳送訊息予被告,要求被告將貝葉經送至高雄予其母親,並將麒麟菩提之款項退還予自己,雙方並於對話中確認被告所應交付貝葉經之數量、種類、麒麟菩提所應退還款項之金額;
嗣被告於107 年3 月21日前某時,於原告傳送攝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之照片以後,並向原告傳送載有「貝葉經寄過去,麒麟退錢」等語之訊息。
衡諸常情,如非兩造為系爭約定之後,又另為約定,原告當無於107 年3 月5 日傳送如附表編號9 所示對話內容中之訊息,要求被告將貝葉經送至高雄予其母親,並將麒麟菩提之款項退還予自己,雙方並於對話中確認被告所應交付貝葉經之數量、種類、麒麟菩提所應退還款項之金額之理?被告亦無於107 年3 月21日前某時,於原告傳送攝有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之照片以後,向原告傳送載有「貝葉經寄過去,麒麟退錢」等語之訊息之可能。
足見被告上開部分之辯解,應堪信為實在,原告前揭部分之主張,應無足取。
3.綜上所陳,足見兩造間雖曾為系爭約定,惟兩造為系爭約定以後,又另為約定。
㈢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16萬5,900 元,有無理由?1.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雖有明文,惟上開規定之適用,乃以契約解除為其前提,如契約並未解除,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2.查,兩造間所成立之契約,既非買賣契約,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自屬無據。
又原告主張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即屬無據,則原告據以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16萬5,900 元,應屬無據。
㈣原告主張終止兩造間之委任契約,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萬5,900 元,有無理由?1.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2.查,兩造間所成立者,既為委任契約,已如前述,原告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自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原告於訴訟中主張終止兩造間之委任契約,自屬有據。
又兩造間委任契約,既已終止,則被告自原告處受有16萬5,900 元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16萬5,900 元,應屬有據。
㈤原告主張依系爭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6萬5,900 元,有無理由?1.查,兩造間訂立系爭契約後,雖曾為系爭約定,惟其性質,應僅係兩造間就原告委託被告處理事務之內容所為之細部約定。
又兩造於訂立委任契約後,雖曾為系爭約定,就原告委託被告處理事務之內容為細部之約定,惟因兩造為系爭約定以後,又另為約定,已如前述;
且原告嗣於訴訟中並已終止兩造間之委任契約,原告自不得再依系爭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2.從而,原告主張依系爭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6萬5,900 元,亦屬無據。
㈥原告主張就被告應給付之前揭16萬5,900 元,請求被告附加給付民法第259條第2款所定之利息,有無理由?1.按民法第263條規定,第258條及第260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是同法第259條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規定,於契約終止之情形,並不在準用之列(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判決參照)。
2.查,原告既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終止兩造間訂立之委任契約,已如前述,揆之前揭說明,自無民法第259條規定之適用。
準此,原告請求被告就應為之上開給付,附加民法第259條第2款所定之利息,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陳,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萬5,9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原告主張依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款規定或系爭契約所為之請求,均無理由,亦應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乃法院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原告勝訴部分,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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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對話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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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告)(按:未顯示時間) │參見本院卷第 │
│ │貝葉經什麼時候會回來?確定好了嗎11月底了 │225 頁 │
│ │(被告)(106 年11月28日上午9 時4 分) │ │
│ │(按:傳送影片)。 │ │
│ │下週 │ │
├──┼────────────────────────┼───────┤
│ 2 │(原告)(106 年12月15日下午11時43分) │參見本院卷第24│
│ │麒麟菩提呢 │6 頁、第247 頁│
│ │拍給我看 │ │
│ │看看是不是尼泊爾的 │ │
│ │(被告)(106 年12月15日下午11時49分) │ │
│ │明天啦 我累死了 │ │
│ │尼泊爾的啦 │ │
│ │(原告) │ │
│ │不要拿到又是印尼的 │ │
│ │明天拍 別又食言 │ │
│ │(被告) │ │
│ │好 │ │
├──┼────────────────────────┼───────┤
│ 3 │(被告)(107 年1月8 日下午3 時6 分) │參見本院卷第28│
│ │我給你一個期限,1/25,沒收到 我退錢! │3 頁 │
│ │我跟你交易過 沒有什麼問題 │ │
│ │你想想 接下來會如何? │ │
│ │你有錢不必這樣 │ │
├──┼────────────────────────┼───────┤
│ 4 │(被告)(107 年1月8 日下午3 時27分) │參見本院卷第28│
│ │您不接,視同放棄您自己的權利 │5 頁、第287 頁│
│ │我不是詐騙集團,妳的朋有講話很難聽 │、第289 頁 │
│ │我是炸(按:應係詐之誤)騙集團,妳早找不到我了 │ │
│ │我說過 我是妳朋友 不站(按:應係佔之誤)妳便宜 │ │
│ │您看著辦 │ │
│ │不接不回電 視同您放棄自己權益 │ │
│ │我已經說明 │ │
│ │(原告) │ │
│ │我已經給你很多時間延後 這次延了三個禮拜 時間也│ │
│ │到,請把錢匯還給我! │ │
│ │請你說話算話,履行你的承諾! │ │
│ │我也跟你說了 今天沒匯款我會請律師處理,難道你覺│ │
│ │得我在開完笑嗎 │ │
├──┼────────────────────────┼───────┤
│ 5 │(原告)(107 年1月8 日下午3 時40分) │參見本院卷第29│
│ │我打給你不接,我媽打給你你就接,會不會差太多了 │3 頁、第295 頁│
│ │是在躲我嗎 │、第297 頁、第│
│ │時間到了 │299 頁、第301 │
│ │(被告) │頁 │
│ │今天我沒事阿 │ │
│ │(原告) │ │
│ │該匯了 │ │
│ │(被告) │ │
│ │我在家阿 │ │
│ │妳沒打阿 │ │
│ │(原告) │ │
│ │前幾天 哪一次打有接的 │ │
│ │去匯款給我吧 不要拖了 │ │
│ │(被告) │ │
│ │妳不能掌控別人一定得隨時有空接妳電話 │ │
│ │我們約定一個時點,1/25,沒給錢 妳告我 │ │
│ │這有證據 │ │
│ │妳媽太兇了 │ │
│ │(原告) │ │
│ │太久了 我不要等到1/25 │ │
│ │(被告) │ │
│ │罵的太離譜 │ │
│ │(被告)(107 年1月8 日下午3 時43分) │ │
│ │這是我最快有錢的時候 │ │
│ │(原告) │ │
│ │我已經給你緩很久了 │ │
│ │(被告) │ │
│ │最後一次 │ │
│ │有紀錄 │ │
│ │(原告) │ │
│ │明天先匯一些來 │ │
│ │(被告) │ │
│ │我現在的錢都花在海關那邊 │ │
│ │我不能身上沒現金 │ │
│ │1/25 │ │
│ │(原告) │ │
│ │不能 │ │
│ │(被告) │ │
│ │我沒辦法 我現在身上沒有 │ │
│ │(原告) │ │
│ │你去想辦法 │ │
│ │(被告) │ │
│ │1/25 │ │
│ │我不會逃 │ │
│ │我不會走 │ │
│ │(被告) │ │
│ │我媽不會答應 │ │
│ │(被告) │ │
│ │我還要做生意 │ │
│ │(原告) │ │
│ │我有跟她說你要去大陸工作 │ │
│ │(被告)(107 年1 月8 日下午3 時46分) │ │
│ │過年後阿 │ │
│ │我有跟妳說 │ │
│ │(原告) │ │
│ │1/25也要過年了 │ │
│ │也快過年了 │ │
│ │(被告) │ │
│ │過年是2/16 │ │
│ │還有一個月 │ │
│ │(被告) │ │
│ │1/25太久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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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被告)(107 年1 月8 日下午3 時56分) │參見本院卷第30│
│ │妳又不會找不到我 │9 頁、第311 頁│
│ │(原告) │、第313 頁、第│
│ │明天先匯一些來 不然怎麼辦 │315 頁 │
│ │我媽都要去找你了 │ │
│ │(被告) │ │
│ │我真沒辦法 我出太多錢啦 │ │
│ │就1/25 │ │
│ │都彼此有址,怕跑了嗎 │ │
│ │(原告) │ │
│ │這是承諾的問題 │ │
│ │(被告) │ │
│ │就承諾1/25 │ │
│ │(原告) │ │
│ │我媽說不要 不行 │ │
│ │(被告)(107 年1 月8 日下午4 時2 分) │ │
│ │那要我怎辦 │ │
│ │剛剛還說叫我給個時間 │ │
│ │現在又說不行 │ │
│ │我錢進來就1/25 │ │
│ │我的承諾 │ │
│ │(原告)(107 年1 月8 日下午4 時4 分) │ │
│ │等一下換我被罵 │ │
│ │(被告) │ │
│ │妳說一下 │ │
│ │剛有客戶在旁 也幫忙說話 │ │
│ │都被誤解了 │ │
│ │現在我都不敢先收訂金 │ │
│ │(原告) │ │
│ │你給的承諾沒一次做到 │ │
│ │現正還要緩20天 太久了 │ │
│ │(被告) │ │
│ │最後一次 │ │
│ │(原告)(107 年1月8 日下午4 時50分) │ │
│ │我媽說1/25一定要匯還給我 │ │
│ │(被告) │ │
│ │好 │ │
│ │老媽好兇… │ │
│ │妳比較溫柔 │ │
│ │(原告) │ │
│ │他說最近會有一個朋友跟你聯絡 │ │
│ │(被告) │ │
│ │誰阿? │ │
│ │(原告)(107 年1 月8 日下午4 時52分) │ │
│ │媽的朋友 │ │
│ │媽蠻兇的 和我不一樣 │ │
│ │(被告) │ │
│ │我直接對妳,更何況我們也聯繫了 │ │
│ │都講好了 │ │
│ │(原告) │ │
│ │你害我也被唸了 │ │
│ │(被告) │ │
│ │電話不必了 │ │
│ │好 │ │
│ │對不起 │ │
│ │對不起 │ │
│ │(原告) │ │
│ │對方有打給你 就說1/25會匯款 │ │
├──┼────────────────────────┼───────┤
│ 7 │(原告)(107 年1 月8 日下午10時45分) │參見本院卷第32│
│ │我媽問25號 你要匯款 還是她去跟你收這筆錢 │3 頁 │
│ │(被告)(107 年1 月8 日下午10時51分) │ │
│ │匯款 │ │
│ │(原告)(107 年1 月8 日下午10時56分) │ │
│ │要準時匯哦 她說會和你再次確認 聯繫! │ │
│ │(被告) │ │
│ │好 │ │
├──┼────────────────────────┼───────┤
│ 8 │(被告)(107 年2月20日上午7 時9 分) │參見本院卷第35│
│ │早安,新安快樂。還沒有處理完我跟妳的買賣問題前,│1 頁 │
│ │我不會到大陸工作。我電話號碼不會換,隨時隨地都可│ │
│ │以找到我。 │ │
├──┼────────────────────────┼───────┤
│ 9 │(原告)(107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38分) │參見本院卷第35│
│ │這是我媽的電話0000-000-***(按:確實號碼,詳卷)│5 頁、第357 頁│
│ │麻煩你聯糸(按應係繫之誤)她! │、第359 頁、第│
│ │貝葉經送到高雄給她,還有菩提的錢要退給我,也直接│361 頁 │
│ │拿給我媽 │ │
│ │(原告)(107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43分) │ │
│ │這件事情,以後請和我媽聯絡就好,謝謝! │ │
│ │(被告)(107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49分) │ │
│ │誒喔 │ │
│ │我對的是妳 │ │
│ │5 本紅殼貝葉(按:應係頁之誤)經+ 2 本琉璃莢貝葉│ │
│ │經退麒麟眼菩提 │ │
│ │(原告)是4 本貝葉3 本琉璃哦 │ │
│ │(被告)(107 年3 月5 日下午3 時10分)? │ │
│ │我看要一下 │ │
│ │(原告) │ │
│ │你算一下金額 這樣才是對的 │ │
│ │(被告) │ │
│ │我算一下 │ │
│ │(原告)(107 年3 月6 日下午6 時45分) │ │
│ │4 本紅殼貝葉經、 3 本琉璃貝葉經、退27500菩提的錢│ │
│ │(被告) │ │
│ │好 │ │
│ │菩提下週到 │ │
│ │我先退錢 │ │
│ │(原告) │ │
│ │任何事和我媽聯係(按:應係繫之誤) 不用在透過我│ │
│ │(被告) │ │
│ │為何? │ │
│ │我不明白 │ │
│ │(原告) │ │
│ │我沒空處理這件事,我媽會處理 │ │
│ │? │ │
│ │(被告) │ │
│ │就寄給妳就好阿 │ │
│ │??? │ │
│ │(原告) │ │
│ │貝葉經要現場檢查 如果是現金用匯的就好 │ │
│ │(被告) │ │
│ │嗯 │ │
│ │(原告) │ │
│ │我不想在跟你多說了!東西沒給 就早點退錢! │ │
│ │(原告)(107 年3 月6 日下午6 時50分) │ │
│ │被提告就只好恭喜你了 │ │
├──┼────────────────────────┼───────┤
│ 10 │(被告)(按:未顯示時間) │參見本院卷第36│
│ │? │3 頁 │
│ │(原告)(傳送圖片)(按:圖片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
│ │有限公司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照片) │ │
│ │在麻煩你! │ │
│ │(被告) │ │
│ │好 │ │
│ │貝葉經寄過去,麒麟退錢 │ │
│ │應該的 │ │
│ │(被告)(107 年3 月21日下午11時32分) │ │
│ │請問我怎麼寄過去?郵件還是快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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