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731,2019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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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王俊翔(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鍾侑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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