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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悅菊即吳寶釧
被 上訴人 何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悅菊即吳寶釧(下稱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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