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767,2019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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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進丁、謝瑩穎、張瑞和、丁介甫、陳寶燕、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軾芃、黃于凌、莊琬茹、林子仙、林憲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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