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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聲字第13號
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歐嘉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曜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107年度南簡聲字第1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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