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1,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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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施志和

被 告 楊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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