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101,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歐陽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慧、歐陽秀、歐陽綠、歐陽萍間請求確認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對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 巷00○0 號房屋及其基地之終身使用權及其孳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對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 巷00○0 號房屋及其基地之終身使用權為核算即可,經本庭函詢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原告表示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爰以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