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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施惠敏
翁綺伸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原告聲明:「……其餘遺產明細、分割方法等容後補陳」(見調卷第12頁),並陳稱:「被代位人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因有無其他待分割之遺產不明,請准……查調應為分割之遺產清單,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後,通知命原告補繳」(見調卷第13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暫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判費待原告確定請求分割標的,由承審法官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再命補繳)。
另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僅有訴訟代理人施惠敏之印文(見調卷第14頁),卷內卻無施惠敏受原告委任之委任狀可佐,難認原告起訴已經符合法定程式(即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爰併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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