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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譚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豫芬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內容不明確,應補正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系爭訴訟標的(亦即請求確認何債權不存在?原告訴狀記載房產已設定,係設定何內容?如係主張房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所記載之債權不存在,應就房產詳細座落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為載明,並提出該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資料),又原告訴狀雖有記載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20萬元,惟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訴之聲明內容為核定,原告未記載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不動產相關資料,本院尚無從確認原告所記載之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正確,僅先依原告自行記載金額核定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先補繳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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