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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雙挺鈞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文香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9,8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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