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125,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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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薛聖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存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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