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127,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王素敏
訴訟代理人 黃乙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慧等2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